中文摘要 |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與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相同,皆屬集中式違憲審查。其成員的選任,都會面臨到如何調和「民主正當性」與「機關中立」的難題,本文引介德國法以作為我國將來建制大法官選任程序的參考。根據德國基本法規定,由聯邦參衆兩議院進行大法官選舉。其具有以下特性:一、兼顧聯邦與各邦的代表性;二、兼顧民主正當性與憲法法院之中立性;三、顧及憲法法院及其法官的威信,審查時對事公開,對人採非公開。相較之下,我國由總統主導提名,有危及專業性法院之虞。再者,目前立法院審查程序無法發揮應有的把關功效,時常演變成人身攻擊或是對提名人考試測驗。最後則是同意門檻過低,可能有損民主正當性。這些都可以適度參酌德國法制,作為日後改制的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