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1980年代由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訂頒體育實驗班班設置計畫以來,係依行命令作為依據,直至教育部於2002年6月25日修正公布「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16條之一,規範「中等學校為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得提出計畫報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成立體育班」,學校設立體育班納入法令規範。教育部復於2011年10月25日修正公布國民體育法第13條規定,並依該條授權規定,於2013年4月20日訂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作為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所屬學校設立體育班之依據。自始,學校設立體育班之規定取得法律規範。學校設立體育班之政策自實施以來,依據教育及體育主管機關歷年來對於體育班實施多次之訪視結果,發現因各縣市資源、發展特色與文化屬性差異,且發展之運動種類過多,各縣市學校體育班發展成效不一,體制混亂、人才流失、資源分配不公、學生學業低落等問題,進而影響體育班學生生涯發展與國家運動成績成效(程瑞福,2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