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台灣自推動電信自由化以來,政府除了陸續開放各類電信服務之外,並逐步調整各種管制措施。其中,在一九九九年之前,台灣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機制是採取報酬率管制法,在一九九九年底修正電信法第二六條之後,前電信總局將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機制,由報酬率管制法改為價格調整上限管制法。「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二條明文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業務資費之調整應受下列公式之限制:[(Pt-Pt-1)Pt-1]100%(CPI-X)」;其基本內涵是依循英國Oftel(Office of Telecommunications;後由Ofcom:Office of Communications取而代之)對BT的(零售)價格調整上限管制公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