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被控向捷運局施壓關說人事,藉此收受捷運工程包商220萬元賄款。歷審15位法官均判有罪,但最高法院認為,案件訴訟至今歷時17年餘,其餘被告均獲無罪確定,因此無從認定謝明達推薦人事與收受賄賂間具對價關係,在罪證不足下,罕見自為改判無罪定讞。這件是終審法院首度就貪汙案件自為改判無罪。雖然起訴書認定謝嫌除出具推薦書外,還當面施壓、事後收受賄款且歷審均判有罪。不過,事實審屬於一、二審,最高法院則是法律審,非全屬於證據之審核;這就是《刑事訴訟法》第377條「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規定。另外,《刑事訴訟法》第378條亦規定「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所以,最高法院特別敘明「原審拒絕採信又未積極補強證據,已違反證據、論理與經驗法則,有違背法令情形。」似乎故意釐清本案特殊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