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長久以來,均由職業法官職司刑事審判,雖然得以維持法律安定性及法律解釋適用之正確性與一致性,但司法審判高度專業化的結果,國民欠缺適當管道瞭解司法審判涵,也使司法與國民產生疏離,甚至難免有偏離國民情感的一面。司法院有鑑於此,認為有於社會大眾最關注之刑事審判引進國民參與之必要,以期提升司法審判之透明度,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並於法院作成判斷過程中適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及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為此,司法院乃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下稱參審法草案),復於107年1月16日及同年3月23日兩度修正,參審法草案共分7章,計113條。筆者不揣譾陋,擬以刑事審判工作者之角度,就參審法草案提出評析意見。依參審法草案第5條第1項規定,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所犯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相較於我國對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範圍係採例示規定,韓國則是採取列舉之方式,將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範圍逐條明文規定在法條中。本文認為,似可參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之立法模式,以列舉之方式,排除一些本質上高度專業、複雜,諸如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條等顯然不適合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