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07)年最具政治爭議的大法官解釋(決議),無非係司法院大法官於5月4日以第1476次會議決議不受理之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等聲請釋憲案。該聲請案源自於立法院於106年7月5日三讀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下稱「系爭條例」),並於同年7月13日至8月31日審查並通過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106年度至107年度)(下稱「系爭預算」),後經立法委員林為洲、李鴻鈞、高金素梅等38人(下稱「聲請人」)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釋憲。惟大法官卻一改過往見解,認為依立法院公報所載之會議紀錄,聲請人38人中之1位立法委員並未參與系爭預算在系爭二讀程序之任一表決,其既未行使職權,即不得計入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聲請人人數;系爭條例經立法院院會表決通過之條文,二讀程序中,除第5條之反對者有39人(包括聲請人中之34人及非聲請人時代力量黨團之5人)外,其餘條文之反對者至多為36人,於三讀程序中,投票反對者則為聲請人中之29人。故不論是系爭條例或預算之表決結果,當時曾投票反對者均不足38人,衡諸少數(指其主張經表決未果者)保護之立法意旨,聲請人之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聲請要件有所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