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契約為促使財貨流通以極大化社會財富推手,然因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廠商出現代替市場藉以降低交易成本。契約法為廠商指令的一種,從而可知契約法的規定一則多為任意規定,係於當事人不願耗費交易成本時加以補充,二則倘其不能達降低交易成本的功效,法律規定即為不適當。以功能性的角度看債法規定,亦可觀察到對懸賞廣告法律性質是單獨行為抑或契約爭議的無意義。作者以買賣不破租賃與一物二賣的為例,肯認買賣不破租賃保護長期投資的功能,但也因其缺乏適當公示制度而增加了交易成本,進而減少交易量。其次關於一物二賣,作者肯認以強制履行為原則的任意規定模式,認為剝奪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一物二賣的撤銷權,將使強制履行名存實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