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中國大陸於一九九五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該法集合保險合同法及保險業法,但其基本原則及制度設計存在若干瑕疵,在保險合同之效力、保險合同之解釋規則、人身保險之特有規定、保險分業經營制度、保險監管之方式和內容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之維持等方面之規範均有所欠缺,且與中國大陸加入WTO後之現實狀況呈現極大之差異,故中國大陸於二二年對該法予以修正,惟此次修正仍有所不足。本文首先介紹中國大陸保險法之修正背景,且點出一九九五年頒布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之缺失。其次就二二年修正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正之重點為探討,最後並於文末提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將來修法方向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