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行政程序法為建立「程序正義」,定有「迴避」乙節。本文藉由研究行政法院裁判指出:迴避制度為正當行政程序一環,且為一般法律原則,旨在維護公衆對於決策程序的信賴。迴避義務類似「禁止偏頗法則」,在有偏頗之虞或看似偏頗的情況下(偏頗的合理懷疑)即須迴避,法院裁判似有誤解。又迴避規定應僅適用於發生法律效力之個別、具體行政行為,即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再者,為維護「程序價值」,考選命題與評分亦應有此規定適用,並不妨害渠等專業判斷。又迴避義務的程序以及時異議為原則,運用上得參考民訴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最後若違反迴避規定,其實體法律效果應為「得撤銷」,不能以「鋸箭法」進行補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