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判決書進行量化實證研究表明,股權讓與擔保糾紛呈逐年上升之勢,相關裁判規則處於不完備狀態。法院多立基於「綜合說」的裁判邏輯,承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但在債權人與擔保人的內部關係上,通常僅認可債權人為名義股東,否認其真實股東地位,由此限制其股權行使;在債權人與第三人的外部關係上,藉由信賴保護的法理,實現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股權讓與擔保糾紛的既有裁判邏輯難以促生統一的裁判尺度,也衝撞了既成的民法邏輯。司法裁判應確立寬容股權讓與擔保的立場和形式推理居先的政策,采意思表示的動機和內容相區分的邏輯,以厘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采權利享有和權利行使相區分的邏輯,以厘清股權讓與的對內和對外效力,並發佈相關指導性案例,貢獻制度秩序建設的實踐智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