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被寫入《刑事訴訟法》的背景下,立法者亟需解決該制度在試點期間存在的概念不清、規則不明的突出問題。厘清該項改革的內核,應當區別於自首、坦白和如實供述,「認罪」必然要承認指控事實和罪名,「認罰」是包含量刑建議在內的刑法評價後果,並在此前提下建構動態從寬體系;審判階段認罪自願性審查機制的構建應當從保障被追訴人知悉權、強調實質審查等方面著手;適當減輕負擔,調整工作方式,以提高公安機關適用該制度的積極性;律師參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形式化問題突出;部分地區面臨高上訴率的難題,其致因包括過高心理預期值、普通上訴制度缺乏針對性等,較之於突破「上訴不加刑」原則,適當限制上訴權是可取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