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機能主義刑法學在世界範圍內影響甚巨,但並未形成統一的體系。羅克辛教授主張的刑事政策的機能主義刑法學、雅科布斯教授構建的以規範論為基礎的機能主義刑法學以及平野龍一教授提出的可視性的機能主義刑法學,在建構路徑、刑法目的、犯罪本質、構成要件、責任本質、刑罰目的等方面都存在差異。立足機能主義刑法的視角,我國應注意回應性刑法及其限度、刑法的去工具化與刑事政策的刑法化、罪刑法定原則與法益保護機能的調和三方面的問題。在具體問題上,建議調整當前立法的情緒化和司法的犯罪化傾向。應當看到即使在德日國內也不乏對機能主義刑法學的質疑,那種認為其可能存在強化社會控制和弱化人權保障風險的觀點也日益變得有力,故應謹慎借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