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迅猛發展,將對公司法造成影響,其中主要體現在其對公司董事的影響。人工智能與董事之間的關係因不同發展階段而有所不同,在弱人工智能階段,人工智能因尚未達到可模擬人腦進行抽象思維的階段,其可作為董事的輔助工具,但公司法需解決董事是否可將部分職權授於人工智能以及董事是否負有諮詢人工智能的義務等問題。在強人工智能甚至超人工智能時代,人工智能擔任獨立董事不存在法律障礙的情況下,因人工智能與自然人董事的本質差別,公司法面臨著諸多挑戰,圍繞傳統代理成本理論而搭建的公司法規則框架可能需要重構,其他規範自然人董事的規則也須相應調整,公司也可能因此而受到公權滲透。面對人工智能技術的日新月異,公司法應未雨綢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