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經濟語境下的自我規制主要指平台規制,與傳統意義上的行業自我規制具有共性也存在差異。自我規制無法解決外部性和激勵漏洞等問題,基於心理學和行為經濟學可發現其在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時也存在諸多不足。而對於政府規制,其不僅會出現規制失靈,而且很可能滯後於分享經濟的動態發展,無法滿足分享經濟的規制需求。要實現互聯網分享經濟的合理規制,必須有效整合自我規制和政府規制的優劣,引入合作規制模式。合作規制不是自我規制與政府規制的結合,而是政府與私人主體為實現規制目標,在規制的全過程保持合作。從《促進分享經濟發展的指導性意見》來看,我國分享經濟的規制模式正在從政府規制走向合作規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