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文”的形式主義司法在秦漢時期已經基本站穩腳跟。但由於東漢末年的動亂,追求鞏固統治的短視衝動誘使統治者逐漸背離了這一司法傳統而轉向實質主義司法,結果引發了嚴重的法律危機。魏晉之際,有識之士開始反思實質主義,證成形式主義司法,這便是發生在魏晉之際的司法哲理之辯。論辯雙方就形式主義的“守文”裁判與實質主義的“至善”裁判在方方面面進行了論辯,最終確立了司法者“守文”、疑難案件大臣釋法、皇帝法外權衡這一中國古代司法形式主義的基本模式,這對唐以後直至清末的立法、司法產生了極其重大的影響。但是由於缺乏主體間性的規範支撐、憲政制度支撐和人的尊嚴的價值支撐,這個司法形式主義是很脆弱的,實踐中的卡迪司法始終如影隨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