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革命”以降的民主政治實踐,既要絕對保證“黨的領導”不動搖,又要以群眾自願跟從的“民主”方式來保有“領導權”,最為可行的策略就是訴諸卡理斯瑪式的政治權威。然而,當卡理斯瑪權威經歷複雜的“祛魅”之後,那種意識形態化的信仰機制愈發難以為繼。對此,執政黨的理性選擇是調用國家政治機器的法理型資源,以具有“普適性”的法律來建構社會信任。但是,政治支配的合法性基礎必須在“政治性、程序性、職責性”的權力交往結構中合理預設來自法律的“忠誠反對”,將政治權力交往內化為法律溝通的理性結構。在這一轉化過程中,司法也面臨著權威機制轉型與信任機制重構的艱巨挑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