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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行為無效原因之規範適用
作者 李永軍
中文摘要
我國《民法總則》第146條、第153條和第154條分別規定了虛假意思表示、違背公序良俗和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行為無效,導致這三種無效原因的關係出現混亂。實際上,虛假意思表示與惡意串通之情形應包含於“違背善良風俗”之範疇內。從比較法上看,也無法找到單列惡意串通為法律行為無效原因之做法。基於此,我國在具體的法律適用上,應採用限縮原則解釋“惡意串通”和“虛假意思表示”,擴大“善良風俗”之適用範圍,使“違背公序良俗”成為認定虛假意思表示和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之“一般條款”。當三種無效原因“競合”時,賦予當事人選擇權。同時,該三條規範與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及第6條之規定出現法條競合時,也應做技術性處理。
起訖頁 72-77
關鍵詞 虛假意思表示惡意串通違背公序良俗法律行為無效
刊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期數 201711 (2017:6期)
出版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
該期刊-上一篇 轉型社會的司法功能建構--從卡理斯瑪權威到法理型權威
該期刊-下一篇 論無權代理人的責任--對《民法總則》第171條的一種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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