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趙春華非法持有槍枝案中,二審法院與辯護律師的爭議之一在於趙春華是否具備犯罪故意。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一個實質的犯罪故意概念,該犯罪故意不僅包含構成要件故意,而且包含罪責故意與不法意識(社會危害性認識)。認定趙春華具備非法持有槍枝的故意,首先必須證明其對於“槍枝”這一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具備完全的意義認識,但從本案的案情來看,根據“外行人領域的平行評價標準”,趙春華缺乏這一意義認識,因此成立構成要件錯誤,從而排除故意;其次必須證明其對於“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這一空白構成要件要素存在明知,但從案情來看,這一明知也無法成立。即使認定趙春華對於“違反槍枝管理規定”存在明知,其也可以援引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為其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