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核心前提之一,現階段理論界和實務界對認罪的認識有待更新。認罪不只要求被追訴人承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還可能需要承認指控的罪名。認罪因訴訟程序類型的不同而有差異性。認罪有別於自首、自白和坦白。司法機關判斷認罪的核心是滿足自願性,且須符合刑罰目的。目前關於認罪的觀點可分為“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我國改革宜採用規範評價的標準,司法機關確信“認罪”應滿足四項基本條件。實現認罪及其自願性還有賴於健全證據開示制度、從寬處理制度、律師實質參與制度以及法院審查與救濟制度等保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