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本質上是權力主導的程序加速機制。國家權力對訴訟進程的強力主導、強調被追訴人的悔過態度和強調以公權力保障查明事實真相,使其根本上有別於辯訴交易。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辦案效率的提升,有兩條主要路徑。一是單位工作量的壓縮。提高訴訟效率應通過簡化程序環節、壓縮單位案件工作量來實現,而不應單純壓縮訴訟時間;二是降低部分認罪認罰案件的證明標準。對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堅守“排除合理懷疑”主觀標準的同時,降低對“證據確實、充分”的客觀性要求;對其他案件,應堅守通用的證明標準,但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案件,“證據確實、充分”的實際把握可能會有所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