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頂層設計和制度推進的關鍵在於讓一線辦案人員有現實選擇的標準和可供切實操作的程序指引。不能將認罪認罰概括為一個原則或制度名稱,將其簡單地糅合到既有的程序當中去。相較於已有的規定和程序,認罪認罰從寬應著重強調其特質性內容並一以貫之地進行技術規則的補充完善,一方面應按照認罪與不認罪進行程序區分,另一方面在整體設計上應體現程序的逐漸簡化內容,從而使繁簡分離於具體程序的選擇和運行中。中國式認罪認罰的構建要注意制度背景差異和實踐運行效果要求,同時要避免可能產生的程序疏漏,在律師實質辯護的制度保障下,真正實現其繁簡分流的價值取向與立法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