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臺灣的刑事醫療糾紛具有以刑逼民、低定罪率、任意鑒定等特色。為防止醫患關係的緊張以及防衛性醫療,應規定醫師只承擔“重大過失”的刑事責任。刑事醫療鑒定人在過失認定當中扮演的是法院輔助者的角色,該角色可替代、能拒卻且有資格的限制。由於醫療知識的不確定、鑒定結果可能有誤、法官可以自由心證、跨行知識的困難、鑒定作業的疑慮等因,刑事醫療鑒定面臨著被質疑證據有問題、不被法官採納的困境。對於困境的解除,需從醫師說明義務的落實、立法上採重大過失、證據法則的妥善運用、制度上採取專家參審制、開設司法醫學課程、改定鑒定作業等方面入手,以應對醫療日益增多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