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末的法國法學界同時見證了兩項學術史的重要改變:自然法學迎來了復興,法史學也成了法學院的一門重要學科。兩種學術傾向同時在此時發展並非偶然。面對“社會科學批判”和“社會批判”的法學亟需一種可以處理社會發展經驗的研究方法。史學的研究範式恰好因為對變化和發展性的強調而得以滿足此種要求。而且法史學又因為其研究的是過去的法律,所以符合法學作為規範科學的特性。法史學展現的法律發展性促使一種強調內容可變性的自然法理論得以發展。自然法學家也通過對法史學論據的使用為多元主義的法律淵源理論背書,並強調在多種法律淵源之間進行選擇和解釋需要以自然法為指導。但他們所主張的自然法並非獨立於特定的意識形態傾向。此時的自然法內核是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它恰恰形成了對社會科學批判和社會學批判的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