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微信群組織他人搶紅包賭博屬於新型的網絡賭博犯罪,在理論和實踐中存在開設賭場罪與賭博罪的定性之爭。開設賭場與聚眾賭博都屬於賭博類的犯罪行為,兩者在主客觀方面相互交叉包容,行為內涵的界限非常模糊。“賭場”是開設賭場與聚眾賭博中共同具備的要素。在網絡場域中,對“賭場”的規範內涵應作擴大解釋。不能將開設賭場與聚眾賭博共同的主客觀特徵作為區分兩者的界限標準。開設賭場區別於聚眾賭博的本質在於“經營賭場”。行為人是否具有經營賭場的實質應結合行為人對賭場的控制支配關係和在賭場中的組織管理情況進行綜合判斷。行為人建立微信群組織他人搶紅包賭博,具有經營賭場行為特徵的,應認定為開設賭場,否則應認定為聚眾賭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