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區劃檢察組織在全國建立應當堅持於法有據,注重頂層設計下的制度協調,釐清終極目標與憑藉路徑的關係。跨行政區劃檢察組織體系的法律定位可以從當前的地方檢察院逐步過渡到專門檢察院。管理上由中央直屬是必然趨勢,人員任免與經費保障上都應當如此,但應妥當安排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整個跨行政區劃檢察組織體系中的地位,以保障各級跨行政區劃檢察院既能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又不至於加劇當前的司法行政化問題。佈局上以公正優先、兼顧效率為原則,強調各級跨行政區劃檢察院設置上的因地制宜、適時而動,在堅持多層級構建的基礎上,採用典型設置與特殊管轄相結合的方式更為合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