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對量刑(死刑適用)的影響,無論是趨重調節還是趨輕調節,既要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也要考慮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譴責性理論”“危害性理論”和“同情克減理論”共同為前科影響量刑(死刑適用)提供完整詮釋框架。前科在域外死刑裁量實踐中發揮著獨特且重要的作用,我國實踐中的慣性思維是將前科作為強化死刑適用的依據,而其限制、弱化死刑適用的積極功效卻未被發掘。“無前科”屬於前科情節的範疇,應高度重視其限制死刑適用的價值。在有前科的情況下,需綜合衡量當下犯罪以及前科的實際情況,進行雙重規範判斷,根據是同種前科還是異種前科、故意前科還是過失前科、重罪前科還輕罪前科、前科是否經過一定期限、前科是否消滅等實際情況區別對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