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對平台內經營活動的審核義務和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透過監管部門的解釋,這些規定被理解為平台應當對平台內經營者信息的真實性承擔責任,並需主動、全面地審查監管平台上的食品經營行為。擴張平台義務的正當性可以從強調功能主義的公法理論中得到部分支持,但是,由於並未充分考慮平台自身控制違法行為的動機和實踐、平台履行義務的能力和成本、平台錯誤判斷對經營者的影響等因素,當前實踐對平台責任的強化超出了適當限度。監管部門應當修正片面強調平台責任的規制模式,轉而在提升自身監管能力的基礎上,探索與平台合作治理的新型規制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