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內部視角描述我國集體土地徵收決策制度的現狀,回溯其歷史由來可見,我國集體土地徵收決定具有非本地化、非個案化的特徵,本質上是通過政府內部封閉的層級審批,將自上而下形成的空間規劃在微觀層面予以延伸和落實。這種獨特的制度源於改革開放前依經濟建設計劃審批征地的做法,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至1998年《土地管理法》逐步細化收緊,其核心目的始終在於確保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征地行為的控制,防止征地權濫用,減少征地浪費。但這種自上而下的封閉決策機制面臨三種困境,即審批效率不高、控權實效不彰和民主公開不足。現實可行的改革前景在於打破征地決定不可訴的制度障礙與認識誤區,強化司法機關對徵收決定的合規性審查,同時逐步提高代議機關及公眾在空間規劃編制過程中的話語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