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來國家和地方對房地產市場的行政干預措施運用了各類規制手段、影響到諸多市場主體的權利,然而,運用一般的規制理論卻很難評價這些措施的得失及其在法治層面的缺陷。究其原因,在於學界尚未就作為規制對象的我國房地產市場和作為規制目的的房地產市場與宏觀經濟關係,以及國家在經濟活動中的主導地位對房地產規制產生的影響三者展開充分的認識和研究。我國房地產市場規制具有規制者與被規制者重合、微觀產業規制與宏觀經濟高度相關的特殊之處。因此,打破規制者與被規制者的重合、客觀評價規制機關的獨立性、建立穩定的規制框架以及提高可負擔性住房權利的地位等視角應在規制方案設計時受到重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