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法所規範的是基於人們的精神創造這一特定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智慧財產權法與民法、商法一道共同構成私法的核心內容。民法特別是民法總則的主要使命不在於設計具體的法律規則,而是向社會貢獻精神和理念。因此無論是在單一法典模式下還是在雙法典模式下,智慧財產權制度都不可能完全脫離民法而獨立存在,都必須受民法的基本原則與基本理念的制約。但智慧財產權法不應完全等同於固有民法制度,它是在民法的基礎上蔓生出的一種相對獨立的制度集合體。智慧財產權制度必須有自己獨特的設計理念和設計要求,必須有自己全新的制度表達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