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簡稱“法定公共職能組織”),是中國特有的立法術語,也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其具體的含義和範圍並不清晰。其稱謂和範圍的混亂,反映出我國行政組織結構和事業單位改革的模糊性。法定公共職能組織與公共企事業單位、行政機、一般法律授權組織之間呈現出複雜的關係。就組織功能和授權內容而言,法定公共職能組織作為種獨立的行政主體,擔負著完成剩餘或新生公共任務的使命,雖然它們在行使行政處罰權、許可權、強制權等時是片面的行政主體,但是它們作為組織法上的實體意義遠遠沒有得到重視。我國宜在最小意義上使用“公務”概念來界定公共事務管理組織的範圍,並以此解構、建構和重構行政組織理論和制度模式,推進政企、政事分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