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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9 (201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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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行為與私人自治
作者
王洪亮
中文摘要
從《民總徵求意見稿》法律行為部分的體系與規則出發,構建理想的法律行為制度宜作四個方面的調整。首先,從體系化的立法技術出發,應補充規定合同訂立規則以及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規則。其次,確立法律行為的效力來源在於行為人的意思。再次,從私人自治的實現與保障出發,應完善意思表示瑕疵的可撤銷與無效制度。最後,為了實現對私人自治的保障,應在未來的民法總則中補充規定禁止放棄自主權、處分禁止等制度。
起訖頁
51-63
關鍵詞
民法總則
、
法律行為
、
私人自治
、
處分行為
、
意思表示瑕疵
刊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期數
201609 (2016:5期)
出版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
該期刊-上一篇
論我國民法總則中營利法人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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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部分立法的基本理念和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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