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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9 (201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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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代理部分立法的基本理念和重要制度
作者
謝鴻飛
中文摘要
《民法總則》代理部分立法涉及私法自治與信賴保護兩種價值,亦涉及立法者對當下中國社會民商關係的基本判斷。《民法總則》應採代理顯名主義,不宜規定商事代理;應承認代理權授予行為的獨立性,而否定其無因性;為規範代理權的行使,可專門規定代理權人行使代理權時的信義義務;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的效力宜規定為可撤銷,並列舉例外情形;無權代理制度應詳細規定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法律效力,並確認代理人的無過錯責任;表見代理應納入容忍代理類型,法律文本無需表述“本人與因”要件,但在解釋上應予肯定。
起訖頁
64-74
關鍵詞
隱名代理
、
代理權授予
、
代理權濫用
、
無權代理
、
表見代理
刊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期數
201609 (2016:5期)
出版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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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與私人自治
該期刊-下一篇
卡爾霍恩的政府論及其憲制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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