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至民國初期,中國頻繁移植日本、德國等國的法制。評估整體法制移植的效果及其原因並非易事,近代訟費法規為考察此問題提供了良好視角。中國訟費法規與日本、德國的訴訟制度有明顯淵源,但同時也有顯著差異。自移植訟費法規後,中國立法者根據實際情況,尤其是當時財政困境以及立法者自身利益動機,對法規作了相當的調整。這種“選擇性立法”破壞了原初法制的一些重要原則,成為維護立法者利益的工具。訟費法規的這種“中國特色”恰是當時整個中國法制移植的典型表現之一,也是法制移植未能實現預期的法律救國或建立法治秩序等的重要原因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