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刑事訴訟法》通過對“確實、充分”加以解釋的方式間接地引入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但二者結合的實踐運用除了需要面對傳統的適用困惑,隨之而來的還有中國式的實踐挑戰。法律規範的簡單引入和實踐中的具體運行並非等量概念,而這種適用中的差異和差異中顯現的問題,卻容易在同一“標簽”的掩蓋下為繼受者所誤讀。就我國現狀而言,“排除合理懷疑”與“證據確實、充分”的結合適用還存有配套制度、訴訟規則和體系化建設的諸多缺陷和問題,其中證據規則體系的完善應當成為我國證據制度建設的頭等要務。“排除合理懷疑”的遠期前景是在訴訟和證據規則的完善基礎上充分吸納其理論內涵。當下我們能夠著力解決和亟須面對的,是其作為一種證明方法所應當做出的適應與改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