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票據法》本身沒有明文規定支付密碼、單純交付以及票據流通性,對此三者須基於法教義學原理準確理解和適用現行法。但以“2013年度上海金融商事案例7”為代表的有關法院判決與理論見解對於支付密碼、單純交付、票據流通性的認識,存在諸多偏差和相互矛盾之處。在我國現行法體系中,支付密碼的經濟及法律功能不容否認,它是絕對必須記載的特別法定事項,支付密碼欠缺或錯誤會造成票據效力的瑕疵;而單純交付不具有合法性,單純交付支付密碼欠缺或錯誤的支票不能設定或轉移票據權利;較之於持票人利益及票據的流通性,出票人利益及票據的安全性應居於優先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