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死亡時點提前至腦死,原本由來於器官移植技術的發展與器官需求問題。然而目前的腦死論述,已逐漸與器官移植問題脫鉤,而是要求重新檢視「生命」的意義。尤其是當醫學知識已經證實,腦死之人已屬進入不可能挽回其生命的不歸點,則對腦死之人的繼續「施救」,即成為沒有醫療目的而只有具安慰價值的意義。因此,本文主張,腦死除了在器官移植領域有其適用外,也應擴張到刑法上作為死亡定義的一種。換言之,刑法上的死亡應包含兩種情形:1.心跳、呼吸功能呈現不可逆的停止與中樞神經功能停止;2.包括腦幹在內的全腦功能,呈現不可逆的停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