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認罪協商本質上是以與被告利益交換來取得判決,法官、檢察官及被告雖可能各取所需並皆大歡喜,但司法追求公平正義的目的卻可能被犧牲,且與刑事訴訟發現真實的目標背道而馳。二至二九年,台灣各級法院審理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醫療刑事訴訟共有十二案。僅兩案法院認同檢察官之聲請,而以簡易判決被告三人有罪,但皆可易科罰金。根據筆者最近之研究,二至二七年,全台灣僅有的七十四名心臟外科專科醫師中,有六名醫師被刑事判決定讞。若以統計方式分析,台灣一般醫師與心臟外科醫師比較,心臟外科醫師比較容易被告刑事訴訟,也比較容易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