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的設立一向很順利,但最近卻在中部科學園區的第三期與第四期,引起高度爭議,尤其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並破天荒裁定停止原處分的執行,更將爭議帶到最高點。行政部門面對法院的裁判,表現的相當強勢,而且對法院語多批判,且並不積極遵行裁判結果。然而,細看法院一連串裁判,發現法院於裁判中有制度功能的深入論證,而且都從護衛環評制度尊嚴著眼,並沒有介入開發行為是否進行的實質決定。中科爭議的背後,卻反映台灣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設計的盲點。當前由環保機關進行集中審查的環評制度,已經使環評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決策產生分離。也使環評迷思在通過與否的簡單二元對立上,環評的理性決策功能已經受到結構性的限制。台灣在這十六年間的民主化與市民社會的形成,已經可以支撐由各決策機關自行進行環評,並接受公共監督的時候了。而這也是中科環評裁判爭議所帶來的積極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