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事訴訟法採辯論主義,法院僅得就當事人之聲明及其所供之訴訟資料,以為裁判之基礎。準此,法院所得審判之範圍,應以當事人所聲明應受判決之事項為限,對於未經當事人提出之事實,亦不得斟酌之。法院就未經當事人聲明之事項或其所未提出之事實為判決,即有認作主張事實之違法情形,自為法所不許。前述當事人之聲明,在第一審程序,謂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在上訴審程序,則以上訴聲明稱之。且當事人之聲明不得附加條件,以避免訴訟之不安定。但法律另有觀察,或依訴訟事件之性質,例外許法院之審判,不受前述原則之限制;或得依職權而為判決;或其判決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或許聲明附加條件,樣態萬千,以因應實際需要。本文視各種個案之具體情形,分別說明不同之處理方法,俾供實務上靈活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