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於2017年針對一件司法警察為偵查犯罪而裝置全球定位追蹤器(下稱GPS追蹤器)於私人車輛的案件,作出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判決(下稱106年判決)。該判決中,最高法院除討論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竊錄罪相關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針對近年成為討論焦點的GPS追蹤性質與合法性,明確定性其為強制處分,並認為現行法下此種偵查方式欠缺法律依據,應屬違法。對此現況,該判決最終呼籲立法機關應儘速就有關GPS追蹤器使用之要件及事後之救濟措施,研議制定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實體真實發現之法律。與台灣的狀況相似,日本最高裁判所於2017年的平成29年3月15日大法庭判決(下稱:日本最高裁平成29年判決)中,也認為GPS追蹤此偵查方式之性質屬於強制處分,且於日本現行刑事訴訟法中,並無可作為該偵查類型授權依據的明文規定,於結論中期望立法機關能著眼於此種偵查方式之特質,制定合乎憲法與刑事訴訟法上各原則之立法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