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歷經憲法本文、修憲、釋字五三號與全國司改會議,確認了司法體系一元單軌的終極目標,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應結合,且司法院應為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對此,本文認為從釋字五三未必可以理所當然地導出審判權一元化的結論。而憲法審判權在現制之下由大法官獨掌,為抽象審查,且無個案救濟。其與一元單軌制不無扞格之處。而立法者高度介入現行違憲審查制度的運作與效力,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對聲請解釋要件、審查程序、行使職權方式及可決人數等等皆有鉅細靡遺的規定。對此,本文認為憲法審判權為司法權的一種,憲法對於憲法審判的範圍與法則未明文規定,乃有意保留給大法官自主解釋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