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首先對資訊公開法制定位說明,認為其為自由民主國家標準配備之一。接著就日本資訊公開制度作介紹,日本行政資訊公開法第一條有目的規定,明訂不開示條款,設立「情報公開審查會」,採密室內審理。觀察此法適用主體,條文僅限於中央行政機關,作者認為不包括地方團體乃是歷史因素使然,而不包括國家以外行政主體則是理論因素之故,但也認為有必要就獨立行政法人加以規範資訊提供的必要。此法的成效普及政府說明責任觀念、改變公務員意識、改善文書檔案管理方式及使地方修訂相關自治條例。實務運作上,本文認為本人請求開示與行政機關作成拒絕回答處分兩種情形值得研究,現行法規所造成時間過長和檔案不存在的問題亦待解決,最後提出立法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