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以法律經濟分析檢討現行物權法規是否滿足增加社會財富的目的。作者首先以囚犯困境的賽局理論說明共用的悲哀與共決的悲哀,這兩種悲哀會導致資源被過度或低度使用的無效率狀態,而物權的規定即應通過這兩種悲哀的檢驗以確定其不會發生,並以公海捕魚為例,強調共用與共決會隨著社會變遷而有功能性轉換,法規範應隨之調適。作者透過共有和共決的檢驗,得到法規範的設計應盡量減少共有的結論;另在相鄰關係中,亦以共用與共決,決定如氣響侵入或日照權的初次產權分配;並作為對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越界建築人應採財產法則而非補償法則的理由。最後,為減少共決的悲哀發生,作者認為或可以物權自治主義及相關配套措施,取代物權法定主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