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債權人保護中各種機制,本文比較在合併、簡易合併、營業讓受、股份交換、公司分割時之不同,企業併購法引入「獨立專家」機制,在換股比例等合理性向董事會及股東會表示意見,作成決議參考。但董事會中「應為全體股東之最大利益」,所指為何?筆者認為應係股東作為「剩餘請求權人」認識下之利益最大化,股東利益最大化即為促進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獨立專家之法律關係有認為係承攬,本文則認為屬委任契約,對公司可能有債務不履行責任,但就股東而言,僅能思考侵權責任之有無,這一部分應訂定相關規定予以規範。在公司自己持有股份應可作為併購對價,但在併購過程中不得取得自己股份。此外,企業併購下表決權限制契約及表決權信託為可採取之方式,使併購順利進行,而在股份轉讓自由情況下恐影響併購進行,但此種規定應僅限於企業併購時間,不及於一般性轉讓限制,始符企業併購法之特殊規範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