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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討論讓與擔保的外部關係,學說上分為所有權構造說與擔保權構造說,區別實益有三:當事人一方違約處分標的物時,對相對人是否有效,及當事人一方之一般債權人對擔保物強制執行時,他方得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又當事人之一方破產時,他方是否有取回權。所有權構造說注重讓與的形式,傾向保護擔保權人;反之擔保權構造說注重擔保的實質,對設定人保護較周。本文雖支持擔保權構造說的抵押權說,但在擔保權人之一般債權人對擔保物強制執行時,一則由於我國強制執行程序採權利外觀主義;二則我國實務採所有權構造說,設定人僅對擔保權人有債權請求權;三則讓與信託與受信託法規範的管理信託有本質上的不同,不適用信託法,故設定人仍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