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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對挖角與跳槽一向抱持高度寬容的立場,既沒有立法加以規範,法院少見相關判決,學說文獻的討論亦不多。然而在公平法施行十一年之後,新的競爭秩序與價值觀念正逐漸形成,各界對競爭之自由與公平有更高的期待,因此有必要對挖角重新加以評價,並為其劃定合法之界限。本文在研究對此深有經驗且素以高商業標準著稱之德國法以及我國民法及公平法後得出數項結論:公平法對於挖角(與跳槽)之評價應與民法一致,亦即原則上許可,例外時才禁止惡意挖角。惡意挖角可分成有害市場公平競爭及限制市場競爭二大類;僱用仍受競業禁止限制之他人已離職員工,除非是在完全不理會亦不關心系爭競業禁止條款是否存在或有效的情形下發生,否則在公平法上應無可議之處。此外,本文亦認為我國法有正面承認企業權之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