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親權事項之保全處分,涉及規定有三:一、民事訴訟法之通常保全程序;二、同法第五七九條第一項附帶請求事項之假處分;三、非訟事件法第七一條之三之保全處分。上述三種保全程序,在親權事項假處分爭議中,法院如何界定其適用範圍,以及三者間之性質是否相同。第二種假處分程序,現行法並未特別規定其程序要件,因此解釋上即有所謂通常假處分說,及特殊假處分說之分,此與第三種類型之保全處分,明定準用通常保全程序者有異。再者,一般保全程序應有被保全權利或本案請求為前提,並須保持同一性,第二種與第三種保全程序,如為通常保全程序,則其被保全之權利與本案請求為何。尤其非訟事件不在確定實體法律關係有無,裁定無既判力可言,又如何成為被保全權利,而有無欠缺本案訴訟適格問題,均有待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