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透過證據調查、證據保全與證據調查為不同階段的三個概念的辨正出發,首先釐清證據保全應有的定位;其次說明,民、刑事訴訟間本質差異之下,刑事訴訟不宜當然地移植民事訴訟中證據保全的規定,以免模糊了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間舉證分配基本要求的差異;最後,以前述所建立的論點檢視二三年刑事訴訟法於證據章增訂第五節「證據保全」(第二一九條之一至之八規定),該節的增訂存有下列問題:一、忽視刑事訴訟法中本即存在的實質證據保全概念-扣押,亦顯露出根本為體認到刑事證據本然性要求下,國家機關本即應為證據的保全,根本無待法律的規定。二、恐已混淆了證據取得、證據保全、證據調查三個階段的內涵,使得「證據保全」真正的概念無法被清楚定位出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