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鑑定制度的改革」為二三刑訴修法的重點之一,本文處理的脈絡從鑑定證據現在所面臨的困境:在實務操作上所存在的疑慮,以及鑑定意見對於法院並不具有拘束力,說明鑑定制度修法變革的原因。縱觀本次鑑定制度的修法,明確將鑑定留置定位為基本權干預的型態,對其發動作較為詳盡的規範,並劃入法官保留範圍;對其它相關的檢查身體處分(實際上亦具有基本權干預面向)亦給予破碎但至少存在的法律授權規定;並增加對實際鑑定人課予報告義務、當事人在場權保障等規定。此次修法,對當事人權益保障、明確區分不同鑑定處分之種類及要件、令狀原則的遵守等值得肯定;但「鑑定留置」的用語、鑑定處分與其他強制處分概念上的混淆、破碎授權的檢查身體處分與法官保留原則的背離、要件規定的過度簡略等,實有未盡理想之憾。 |